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1-38)

2021-06-22 14:40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1-38)
发文日期
2021-06-22 14:40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1-47685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关于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黄陂武湖店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3月24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编号为NCP21420116487200056、NCP21420116487200053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3月3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黄陂武湖店销售的 “泥鳅”抽样检验,2021年3月23日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果:“恩诺沙星项目,标准指标:≤100ug/kg,实测值1640u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3月3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黄陂武湖店销售的 “黄颡鱼”抽样检验,2021年3月23日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果:“孔雀石绿项目,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4.2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6.30元;2、罚款60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进一步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特别是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商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做好记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于2021年6月21日向东西湖区市场监管局线索移送。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