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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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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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1-06-22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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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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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1-47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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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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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于2021年4月16日接收平台编号为“DC21420100003432629”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3月16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市盘龙酒厂于2021年2月22日生产的 “荞酒”(1.8L/壶)产品抽样检验,2021年4月14日出具检测报告,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Q/PL0001S--2017《盘龙苦荞酒》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酒精度%vol 42±1.0,实测值为39.5,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 225-2016(第二法),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情况。武汉市盘龙酒厂生产的 “荞酒”(1.8L/壶),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我局刘集市场监督管理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规范(试行)》展开了调查处置工作。一是进行了调查, 武汉市盘龙酒厂于2021年2月22日在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露甲山路26号,生产 “荞酒”20箱(6壶/箱)共计120壶,规格1.8L/壶,其外包装标识标注酒精度为42%vol、标准号为Q/PL 0001S--2017。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 “荞酒”销售价10元/壶,销售合计:1200元,从中获利240元。二是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武汉市盘龙酒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2、罚款 5000 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产品“荞酒”(1.8L/壶)”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
1、清洗过滤机器时,操作不规范,导致管道有水残留,影响了产品酒精度;
针对以上问题,明确了改进措施,制定整改措施如下:
1、加强人员培训工作,提高认知,规范操作流程。
2、加强产品抽检工作,增加流水线抽检次数,提高质量,做到自查自纠。至2021年4月29日该厂已整改完毕,并通过我局的现场核查。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