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1-50)

2021-08-06 08:43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1-50)
发文日期
2021-08-06 08:43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1-52881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于2021年5月25日接转平台抽样单号为GC21420000487230296的不合格检验报告(№:2021304448),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4月27日,湖北省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受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武汉玉龙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味粉复合调味料(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0-04-26)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5月25日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总砷(以As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规范(试行)》展开了调查处置工作。一是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武汉玉龙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在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道浒铺村(黄龙种养殖发展有限公司发展园区38号)生产鲜虾粉复合调味料(玉龙口福及图形商标®,净含量:500克±5g/袋)共100袋,价值1200元,抽检样品4袋,自用2袋,至2021年5月25日,没有售出。二是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武汉玉龙口福食品有限公司按要求查找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整改复查申请和整改报告。三是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2021525日经报局领导批准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重金属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停止了涉案产品的生产经营,主动封存了涉案库存产品,尚未售出涉案产品,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鲜虾粉复合调味料94袋;3、罚款3000元。202185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监督武汉玉龙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查看溯源检索。原料送货凭证、原料检验报告、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对库存的94同批次产品进行了就地封存处理;二是查找问题的原因。经研究分析,可能鲜虾粉复合调味料原料自带的不合格项目,说明公司对原料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出厂检验制度执行不严,生产过程控制不严。三是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已停止上述生产产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把控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按照生产加工流程规范操作。至202164日已整改完毕,并通过我局的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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