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1-94)

2021-10-21 14:50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1-94)
发文日期
2021-10-21 14:50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1-61119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8月12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XC21421102484700494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受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1年7月15日对中百仓储黄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店内销售的上述批次黑芝麻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1年8月9日出具编号为NO:KW202108400的《检验报告》,检验显示:酸价(以脂肪计)项目标准指标是(KOH)≤3mg/g,被抽检黑芝麻实测值为1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于2021年8月16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本案现已办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7日从武汉家家禾粮食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黑芝麻原料70公斤,于2021年1月8日生产分装,该批次黑芝麻生产分装数量为205袋,规格340克/袋,成本价格7.80元/袋,于2021年1月11日全部销售给中百仓储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价格8.10元/袋,每袋的利润0.30元,销售额为1660.50元,共计获利61.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产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的黑芝麻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1.5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进一步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特别是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商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做好生产关键环节的控制,并将其产品在出厂前予以检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于2021年10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陂市监处[202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