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1-118)

2021-12-14 10:24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1-118)
发文日期
2021-12-14 10:24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1-72828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10月15日,我局接到网上平台抽样单编号XC21420981319800410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商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1年9月1日对应城市美廉美超市月圆店销售的上述批次单晶冰糖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1年10月14日出具编号为NO:CF2106109的《检验报告》: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35883-2018《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于2021年10月18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本案现已办结。          

经查,当事人春塔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在黄陂区武湖青龙分场汉江潮轻工产业园工业厂房栋1单元3层1号生产分装“味福”牌单晶冰糖,数量为750袋,规格320克/袋,成本价格2.70元/袋。该批次冰糖于2021年6月3日全部销售给武汉味福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2.90元/袋,每袋利润0.20元,销售额为2175元,共计获利1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商品,本局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43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进一步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特别是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商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做好记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于2021年12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陂市监处[202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