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全市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2022-06-21 14:30
发文单位
区殡葬管理所
发文字号
武民政[2011]78号
发文日期
2011-05-27 09:00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2-18930
主题分类
其他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全市

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和湖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免除全省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鄂民政发[2011]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死亡基本殡葬服务的救助工作,鼓励生态安葬方式处理骨灰,提倡绿色环保殡葬,从2011年1月1日起,免除全市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我市户籍居民中正在享受以下救助和享受国家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死亡后,在殡仪馆全程办理火化事宜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

(一)城市、农村居民中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

(二)城市“三无”社会救济的人员。

(三)农村“五保”供养的人员。

(四)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1、伤残人员(含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民工);

2、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4、在乡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人员);

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且有原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做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者原始病历,本人档案有记载,经区民政局指定医院对军队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符合条件的);

6、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享受定期补助的参战、参试人员。

(五)查不明身份的流浪乞讨死亡人员。

二、办理减免费手续的相关证件资料

丧事承办人在本市殡仪馆办理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或在公墓办理安葬减免费事宜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一)丧事承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死者生前身份证或户口簿、《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

(三)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免除基本殡葬费用对象登记表》(附件一)。

丧事承办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原件的,殡仪馆、公墓单位不予办理减免费手续。

三、免除基本殡葬服务的项目

丧事承办人凭上述证件在汉口殡仪馆、武昌殡仪馆、青山殡仪馆、蔡甸区殡仪馆、江夏区殡仪馆、黄陂区殡仪馆、新洲区殡仪馆全程办理火化事宜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包括:

(一)普通殡仪车辆接运遗体到殡仪馆;

(二)上门搬运遗体;

(三)遗体消毒;

(四)馆内遗体冷藏(3天);

(五)平板炉火化遗体;

(六)价值100元的盒骨灰坛(盒)一个;

(七)骨灰装盒封口写字。

其中,在殡仪馆内冷藏遗体时间超过3天的冷藏费用以及使用高档遗体接运车辆和高档火化炉的,其差额部分由丧事承办人支付。

四、办理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的程序

(一)在市属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

1、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符合本规定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对象,在汉口殡仪馆、武昌殡仪馆、青山殡仪馆办理火化的,其丧事承办人凭本通知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在承办火化的殡仪馆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费手续。

2、凡符合本规定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对象,于2011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前在汉口殡仪馆、武昌殡仪馆、青山殡仪馆办理火化,且未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费的,其丧事承办人凭本通知规定的相关证明和殡仪馆出具的制式发票,在承办火化的殡仪馆办理退款手续,退款项目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免收低保对象火化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武民政[2009]109号)规定办理。

(二)在远城区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

1、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户籍为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的,并符合本规定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对象,在本区殡仪馆办理火化的,由区殡仪馆按照本区规定的基本殡葬费用免除标准办理免费手续。

2、凡户籍为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的,并符合本规定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对象,于2011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前在本区殡仪馆办理火化,且未办理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的,凭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免除基本殡葬费用对象登记表》(附件一)和殡仪馆出具的制式发票,在区殡仪馆办理退款手续。

3、各区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由各区自行自定。

(三)在市内跨区或在市外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

1、从2011年1月1日起,凡符合本规定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对象,其户籍不在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的,且在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殡仪馆办理火化或在市外殡仪馆(火葬场)办理火化的,其丧事承办人凭殡仪馆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制式发票和本通知规定的相关证明,在户籍所在区的民政部门按照本区规定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办理免费手续。

2、市内跨区和在外地火化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由各区自行自定。

五、鼓励骨灰寄存和生态安葬方式

鼓励采取骨灰寄存以及立体格位等少占土地或植树、花坛、草坪等生态安葬方式,上述对象采取生态安葬方式的,由承办殡仪馆或公墓单位按以下标准予以减、免费奖励:

(一)骨灰寄存,是指办理遗体火化后直接将骨灰存放在殡仪馆的,由承办殡仪馆免费保存10年。10年以上的保存费用由丧事承办人自理。

(二)立体格位安葬,是指将骨灰安葬在城市公益性公墓或者经营性公墓兴建的墙、廊、堂等立体格位安葬设施内,首次使用期为20年,由承办公墓单位按其墓型的收费标准减免600元。

(三)鼓励生态安葬方式,指将骨灰深埋在城市公益性公墓或者经营性公墓兴建的树葬区、花坛葬区或草坪葬区内,首次使用期为20年,由承办公墓单位按墓型收费标准减免600元。

公墓单位要安排一部分低价位的植树、花坛、草坪和立体格位安葬设施,充分保障上述对象全免费安葬。

(四)2011年以来,符合本通知条件的对象,采取上述三种安葬方式的,丧事承办人凭制式发票和相关证明,到殡仪馆或公墓单位办理退款手续。使用期满后,应按照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继续使用手续。

六、资金渠道

(一)本通知所列7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中,第1—5项由省、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以2009年为基数,按全省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平均水平,以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纳入预算;第6—7项由市、区级福彩公益金按1:1比例分别承担。

(二)殡仪馆处理无人认领的死亡人员以及流浪乞讨的死亡人员遗体所发生的公告、冷藏、火化、骨灰处理等基本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其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七、结算方式

(一)殡仪馆对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所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以及殡仪馆、公墓单位对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减免的安葬费,采取先垫后补的方 式,于每年底分别向同级民政、财政部门呈报《免除基本殡葬费用汇总表》(附件二)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对象名册》(附件三);市民政部门汇总填报全市《免除基本殡葬费用汇总表》后送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据此拨付市级补助资金到各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连同本级配套资金一并拨付相关殡仪馆、公墓。

(二)殡仪馆处理未知名且无人认领的死亡人员以及流浪乞讨的死亡人员遗体所发生的公告、冷藏、火化、骨灰处理等基本费用,由同级民政部门上报市民政部门核实汇总后,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上述程序拨付资金。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制度和推进葬俗葬礼改革,是贯彻落实《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关注民生,构建“和谐武汉、幸福武汉”采取的一项长期举措。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互相配合,中心城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有殡仪馆、公墓经营单位的区民政部门工作,支持和帮助殡葬服务单位积极探索和建立切合广大城乡困难群众需要的基本殡葬服务救助制度、积极推进安葬方式的改革、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扎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公开程序,做好告知。区民政部门、殡仪馆和公墓经营单位要做好社会宣传,耐心解答对象提出的问题,及时办理相关事宜。要在接待场所或办事大厅公示办事程序、享受基本殡葬服务救助的对象、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统一项目名称,规范价格管理。各殡仪馆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统一名称,需要调整、变更项目名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报项目及收费标准。殡仪馆出具的制式发票必须明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区民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做好证明出具工作,严格审核凭证、做好登记,节假日要安排值班人员办理出具证明。殡仪馆要安排专人负责做好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工作,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做到基本殡葬服务救助的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基本殡葬救助资金,确保基本殡葬免除政策落到实处。各区要严格纪律,防止虚报套取补助资金,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1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