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40)

2020-12-21 08:58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40)
发文日期
2020-12-21 08:58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0-925881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11月20日接收平台食品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 2020ZXC13-00183 : 2020ZXC13-00184   ,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木兰清凉寨发展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于2020年10月29日,对武汉市木兰清凉寨发展有限公司景致餐厅自行制作的(凉拌毛豆酱料;基围虾蘸酱)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抽样单编号:DC20420100003448523;DC20420100003448524),该批次食品的制作日期为2020年10月29日),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处置情况。武汉市木兰清凉寨发展有限公司自行制作的(凉拌毛豆酱料;基围虾蘸酱)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该批次食品的制作日期为2020年10月29日,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稽查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监督抽检后处理及风险监测后续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开展了核查处置工作。一是送达,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0日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经营者在规定日期内未提出异议申请;二是进行了调查,抽检不合格的该批次食品的制作日期为2020年10月29日)食品半成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三是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四是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十三)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查找,该店自行制作酱料不合格的原因为:(1)、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2)、未查验供货者产品合格证明。

责令落实以下整改措施:(1)、应按照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严格执行(2)、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做好食品原料采购记录台账专人负责登记。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