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16)

2020-11-30 08:28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16)
发文日期
2020-11-30 08:28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0-905940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10月9日,我局接到编号为: SC20420800485000321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9月4日湖北省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北省荆门市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荆门新天城店销售的当事人生产的肉松苏月进行抽检,荆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所于2020年9月30日对上述产品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检项目酸价(以脂肪计)标准指标为:≤5mg/g,实测值为:32.1mg/g。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0月09日,接荆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所网上转来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武汉淇乐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肉松苏月经检验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一是进行了调查,我局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实施现场检查,2020年7月22日,在武汉市黄陂区三里桥街邓畈村程家咀36号生产散装肉松苏月10箱,规格5公斤/箱,成本每箱价格43元,以售价每箱48元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合计货值金额480元,获利50元。该公司已无2020年7月22日生产月饼库存。二是下达了责令停止生产的通知书,责令召回不合格产品。三是我局依法处罚上述违法行为,武汉淇乐美食品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经营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加工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加工销售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加工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罚款3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依法监督该企业暂停生产、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协助企业查找问题的原因,现初步判断为:梅雨季节生产过程中对原料储存不当造成变质。制定整改措施如下:1、加强生产管理把好生产原料的进货关;2、把好产品原料的储存关,控制好温湿度、原材料使用做到先进先出。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