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02)

2020-01-13 10:08
发文单位
区政府办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0-01-13 10:08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0-810509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于2019年10月24日接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转来的抽样单编号为XC19420112482000236抽样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现将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19年9月16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汉市浙丰酿造厂生产的高级料酒(生产日期2019年8月18日)进行抽样,送武汉海关技术中心检验,2019年10月18日出具检测报告,以上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 实测值0.0192,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武汉市浙丰酿造厂在其厂住所黄陂区前街武湖村浙商工业园A区12号处, 于2019年8月18日,生产高级料酒700瓶, 已销售700瓶, 货值840元, 2019年9月16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第六小学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高级料酒进行抽检 , 送武汉海关技术中心检验,2019年10月18日出具检测报告, 以上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 实测值0.0192,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8月18日,生产高级料酒700瓶, 已销售700瓶, 货值84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之规定。属于生产食品产品未进行检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给予警告处罚,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生产过程中使用型号不对的胶糖色素造成严重沉淀物,为做实验添加了生物制品。主要整改措施: 重新更换了另一型号的胶糖色素,问题解决,不必要添加生物制品。

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