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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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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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0-05-22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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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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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0-86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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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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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事项,共14项)2019.7 |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收费标准 | |
清理规范前 | 清理规范后 | |||||||
1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区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武汉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武发改规[2015]2号)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目录第1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涉及审批事项项目名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项目申请人或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企业 | 既可以由项目申请人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企业编制。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双方协商确定 |
2 | 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项目节能报告。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11]298号)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十条新、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能源消耗、用水、建设用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节能评估。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武发改规[2011]1号)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 具备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服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节能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双方协商确定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收费标准 | |
清理规范前 | 清理规范后 | |||||||
3 | 出具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报告 | 林木采伐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和面积二千亩以上的集体林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其他单位应提交采伐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部队还应提交师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个人应提交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 第三方机构 | 申请人委托武汉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报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双方协商确定 |
4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可行性报告编制机构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服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双方协商确定 |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收费标准 | |
清理规范前 | 清理规范后 | |||||||
5 | 出具技术评价报告 | 穿越、跨越、挖掘、利用、占用公路、使公路改线及在公路上开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服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双方协商确定 |
6 | 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服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和施工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双方协商确定 | ||
7 | 出具技术评价报告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埋)设管道、电缆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服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双方协商确定 | |
8 | 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服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和施工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双方协商确定 | ||
9 | 出具技术评价报告 | 公路施工作业审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服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双方协商确定 | |
10 | 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服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和施工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双方协商确定 |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收费标准 | |
清理规范前 | 清理规范后 | |||||||
11 | 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燃气经营许可(含燃气供气场站) | 区行政审批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管理和安全保护:(三)每年至少对所属燃气设施安全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价,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燃气设施达到使用年限或者老化、损坏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及时更换。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服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双方协商确定 |
1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68号)附件目录第29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涉及审批事项项目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的机构 | 申请人须委托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的单位进行相关服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双方协商确定 |
13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国家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具有资质的第三机构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服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技术评估、评审。 | 双方协商确定 | |
14 | 出具水平衡测试报告书 | 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审批 | 《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一条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及时改正用水浪费问题,提高合理用水水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平衡测试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予以公布。水平衡测试可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单位进行,也可由非居民用水户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自行测试。 | 1、具有水平衡测试相关技术力量开展自测的非居民用水户 2、通过武汉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办公室备案的水平衡测试单位 | 既可以由具有水平衡测试相关技术力量开展自测的非居民用水户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办公室备案的水平衡测试单位编制。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双方协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