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陂区统计局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和从轻行政处罚“三张清单”

2021-08-04 09:30
来源: 区统计局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编码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3、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比例不足10%;

4、其他依法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七条。

备注:本清单中不予处罚情形第一项系依据2021年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编写,该项与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效日期同步,即从2021年7月15日开始生效。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

编码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1、受他人胁迫、干预、诱骗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2、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有立功表现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坦白统计违法问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八条。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

编码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1、受他人胁迫、干预、诱骗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2、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有立功表现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坦白统计违法问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