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其他依法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 《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七条。 |
备注:本清单中不予处罚情形第一项系依据2021年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编写,该项与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效日期同步,即从2021年7月15日开始生效。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 编码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1、受他人胁迫、干预、诱骗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2、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有立功表现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坦白统计违法问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 《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八条。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 编码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1、受他人胁迫、干预、诱骗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2、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有立功表现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坦白统计违法问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 《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