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黄陂区医疗保障局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医疗保障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医疗保障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
2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
3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 ||||
4 | 对用人单位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
5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 ||||
6 | 对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处罚 | ||||
7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黄陂区医疗保障局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医保局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本表中的从轻为法定应当从轻的情形,《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的从轻为法定处罚幅度内,可以从轻的情形。2.依法减轻处罚的,应根据减轻情节,在法定处罚幅度下限以下合理确定行政处罚。 | |
2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
3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 ||||
4 | 对用人单位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
5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 ||||
6 | 对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处罚 | ||||
7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