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黄陂区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5-19 22:28
发文单位
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2003]71号
发文日期
2004-11-06 06:27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0-741218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大潭原种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区财政局拟订的《黄陂区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已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00四年六月十六日

武汉市黄陂区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

(区财政局  00四年五月十九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要求,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开展和政府采购工作的依法进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武政[2003]7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总体目标: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区实际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的原则。

(三)合理分工、相互制衡的原则。即实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分设,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四)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兼顾效益与效率的原则。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与自行分散采购的范围。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五)依法规范,严格操作,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的原则。

二、政府采购的范围

政府采购是指全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具体承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政府采购制度管理。组织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法规,拟定或者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批复及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具体组织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执行及资金的审核等,参与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配置标准。

(三)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维护政府采购网络,负责统计、分析政府采购报表。

(四)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审批采购人货物、服务类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的编制管理。

(五)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监督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样式,受理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制定政府采购的委托程序、委托书格式。

(六)政府采购投诉管理。受理政府采购的行政复议和处理政府采购投诉。

(七)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对有特殊要求、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

(八)政府采购资格管理。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负责建立并管理政府采购专家库和供应商库;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和备案管理。

(九)政府采购人员管理。规定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负责其资格认证和业务培训。

(十)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活动和内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实行采购代理机构年度考核制度;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当事人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我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其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政府采购。采购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执行国家的政府采购政策、制度;

2.编报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3.制定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

4.做好本单位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工作;

5.组织好本单位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

6.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询问和质疑;

7.统计、报送政府采购各类报表及信息;

8.建立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档案;

9.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自行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按照集中采购的程序和办法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采购人要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好本单位分散采购活动。

(二)供应商

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指经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在采购活动中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供应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不得以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政府集中采购是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是区人民政府管理的非营利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国家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组织政府采购活动。负责组织实施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通用项目的政府采购;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办理其他采购项目;

3.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有关采购信息;

4.编制采购文件。制定招标书、评标原则评分标准等;

5.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书、评标办法、评标报告等。管理政府采购项目文件档案;

6.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事宜;

7.按规定使用政府采购专家库和供应商库,按政府采购项目的需要组成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

8.受理供应商的询问或者质疑;

9.管理采购从业人员。负责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定期考核采购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科学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管理办法;

10.接受财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我区财政部门申报备案,按法定程序和特定方式,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国家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组织政府采购活动。负责组织实施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通用项目的政府采购;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办理其他采购项目;

3.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有关采购信息;

4.编制采购文件。制定招标书、评标原则评分标准等;

5.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书、评标办法、评标报告等。管理政府采购项目文件档案;

6.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事宜;

7.按规定使用政府采购专家库和供应商库,按政府采购项目的需要组成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

8.受理供应商的询问或者质疑;

9.管理采购从业人员。负责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定期考核采购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科学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管理办法;

10.接受财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和各单位的集中采购活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公开招标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会导致所需费用不经济的。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3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成立谈判小组,具体负责谈判事宜。要制作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和内容。要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提出成交候选人,交采购人根据符合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五)询价采购是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询价采购要成立询价小组,具体负责询价事宜。询价小组负责制定评定成交的标准,向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由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货物采购,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六)其他采购方式。如果采用了以上5种特定采购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必须报财政部认定。

六、政府采购操作程序

政府采购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当年的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和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组织编报部门预算,并同时上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列明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报财政部门汇总。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同级部门预算编制的布置和安排,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制定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依据经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汇总编制本单位当年政府采购计划,并定期填制《黄陂区政府采购计划表》(见附件1),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确定委托采购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选择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并签订《黄陂区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协议书》(见附件2),确定委托代理事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执行;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机构。

(四)确定采购方式。采购人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有关规定确定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采购人采购的生要方式,并应事前报财政部门备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方式一经确定,未经财政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更改。

对短期内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导致个别商品售价明显高于生产商市场定价、突破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并协调供求双方,报政府批准后,由采购人按照特定程序完成采购。

(五)编制招标文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和采购需求,按照有关规定拟定招标文件,并送采购人审阅,无异议后报采购办备案。招标文件应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标准、报价要求和评审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发布采购信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同时发布采购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黄陂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武汉)(www.ccgphubei.gov.cn/wuhan)、《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七)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和项目特点,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其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采购人代表和专家,必须回避。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评标委员会应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评审小组应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在采购办的监督下,由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按随机抽取的方法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原则、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后选人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和询价方式采购的,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小组提出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成交后选人,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八)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评审工作结束后,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下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并将评审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或未成交)的供应商。

(九)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评审工作结束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的附件。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采购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成员应当在《黄陂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见附件3)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政府采购资金的收付。财政部门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资金专户),用于政府采购资金的归集和直接支付工作。在完成资金审批程序后,采购资金属预算内拨款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款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资金专户;采购资金属单位自筹的,采购人应及时将资金划转到资金专户。

采购项目验收完毕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持《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和《黄陂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等有关凭据,到财政部门办理资金结算手续。采购资金通过资金专户直接拨付给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不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现行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付款。

(十二)建立政府采购档案。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十三)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采购当事人要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基础工作,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并附文字分析。统计、报送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便于财政部门及时进行汇总和分析。

(十四)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管理。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人或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对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向财政部门投诉。对询问、质疑的答复以及投诉的处理,均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及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检查与指导等。

(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合理制定政府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使决策、执行两套程序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采购经办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相互分离。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定期进行内部考核。

(三)采购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采购人应当准确地将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向供应商予以公开;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四)审计、监察等负有行政监督职能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具体操作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八、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行政处分。

附件1

黄陂区政府采购计划表

部门预算单位:                                                         单位:万元

采购人名称

采购项目

数量

型号规格

单价

项目资金来源

要求交付使用(或完工)日期

采购模式

资金支付方式

备注

合计

预算内

预算外

自筹

 

 

 

 

 

 

 

 

 

 

 

 

 

 

 

 

 

 

 

 

 

 

 

 

 

 

 

 

 

 

 

 

 

 

 

 

 

 

 

 

 

 

 

 

 

 

 

 

 

 

 

 

 

 

 

 

 

 

 

 

 

 

 

 

 

 

 

 

 

 

 

 

 

 

 

 

 

 

区财政局主管科(室)审查

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查意见

 

 

 

 

负责人                              

是否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负责人                               

说明:1、采购人应于每季第一个月10日前向区财政局有关科(室)报送此表

2、“采购模式”是指“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3、“资金支付方式”是指“财政直接支付”或“单位自行支付”

4、本表一式三份,采购人、采购办、区财政局主管科(室)各执一份。

表一

采购需求清单

采购项目名称:

序号

商品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采购预算金额(万元)

要求交付使用(或完工)日期

备注

 

 

 

 

单价

总价

 

 

 

 

 

 

 

 

 

 

 

 

 

 

 

 

 

 

 

 

 

 

 

 

 

 

 

 

 

 

 

 

 

 

 

 

 

 

 

 

 

 

 

 

 

 

 

 

 

 

 

 

 

 

 

 

 

 

 

 

 

 

 

 

 

 

 

 

 

 

 

 

 

 

 

 

 

 

 

 

 

 

 

 

 

 

 

 

 

 

 

 

 

 

 

 

 

 

 

 

 

 

 

 

注:价格为市场参考价。

表二:

推荐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表

采购项目名称: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联系人

价格

1

 

 

 

 

 

 

 

2

 

 

 

 

 

 

 

3

 

 

 

 

 

 

 

4

 

 

 

 

 

 

 

5

 

 

 

 

 

 

 

注:此表根据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填写。

附件3

黄陂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

编号:

采购项目

 

  

 

采购人

 

项目负责人

 

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

 

中标金额(元)

 

预算内

 

预算外

 

自筹

 

 

 

 

 

验收负责人(签章)

日期

 

采购人(盖章)

日期

 

第一联:采购人  第二联: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联:采购办  第四联:供应商

主题词:财政    工作    方案    通知

  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检察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6月16印发

                                   共印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