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南部地区与中心城区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2018-02-07 00:52
发文单位
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陂政〔2013〕131号
发文日期
2014-12-03 11:47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0-741708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陂政〔2013〕131号

 

 

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南部地区与中心城区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南部地区与中心城区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

20131210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部地区与中心城区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明确标准进一步推进“十个突出问题”整改成效机制建设的通知》(武治庸办发【2013】15号)的要求,现就黄陂区进一步加强南部地区与中心城区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依法高效、创新机制的原则,以着力推进解决黄陂南部地区环境综合整治为突破口。按照“发现早、查处快、整改好”的要求,从建立快速发现机制、处理机制、从下至上的责任体系以及严格追责制度等方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真正解决黄陂南部地区环境综合整治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发现不报告、报告后不研究、研究不处理、处理不问责、问责不落实的问题。进一步增强十个突出问题”整改成效机制建设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提升环境综合整治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对区南部地区存在的违法建设、无证经营、生活垃圾乱堆乱放,绿化美化滞后等方面突出问题进行综合整治,努力建设美丽黄陂,幸福黄陂。

二、长效机制建设

(一)建立快速发现问题机制

按照渠道多样、及时研判、高效处置的原则,建立治理单位、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媒体社会等共同快速发现的工作机制,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现问题,对应急突发问题第一时间发现。

1、实行治理单位报告制度。治理单位按照规定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应急突发问题要立即向区政府报告。

2、实行监管部门发现制度。监管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监督检查要点和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飞行督查、执法稽查等多种检查的具体内容、标准、程序和频次,及时发现问题。

3、实行群众投诉举报制度。区政府要将承诺整治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专人24小时负责接听,及时处理或转办问题。

4、实行媒体社会监督制度。建立与媒体社会互动的问题快速发现机制,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建立全方位、全领域、多视野、快速直接的问题发现及搜索系统,对媒体社会以及投诉、上级转办、领导批示的问题,明确收集问题的具体途径、范围、内容、传递程序和快速时限。

(二)建立快速处置问题机制

按照全面处理、深入细致、程序完备、结果满意的原则,建立日常问题、突发问题、应急问题快速处置机制,确保发现的问题及时、有效地实施处置。

1、建立日常问题处置机制。一是治理单位报告的日常问题,由监管部门下达整改意见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落实的,及时报区政府处置。二是监管部门发现的日常问题,由监督员下达整改意见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落实的,进入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程序。三是对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的日常问题,监管部门要及时受理,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意见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落实的,进入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程序,并及时将处置的相关情况回告媒体或投诉人。

2、建立突发问题处置机制。一是治理单位报告的突发问题,由监管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不能处置的,由监管部门及时报告区政府处置。二是监管部门发现的突发问题,由监管部门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不能处置的,由监管部门及时报告区政府处置。三是对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的突发问题,由监管部门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处置,将处置情况及时回告媒体或投诉人,并按区政府有关社情专报要求及时上报突发处置情况。对涉及违规违法的突发问题,依照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的标准实行处罚。

3、建立应急问题处置机制。监管部门坚持主要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守制度,制定应急问题处置预案,落实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提升应急保障能力,确保第一时间处置应急突发问题。对发生应急问题,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监管人员、监管领导、区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处置。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突发问题,按安全生产事故处置程序、时限、标准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置。

(三)建立科学严密合理的责任体系

按照责任明确、流程规范、奖惩分明的标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区政府、监管部门、治理单位逐层落实责任的层级管理责任制。

1、治理单位人员责任。治理单位人员为整治工作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管理,确保整治工作的成效,及时处理整治工作过程中的突发问题,遇超过职责权限的问题及时上报。

2、监管部门人员责任。监管部门人员为监督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整治工程的监管工作,对治理单位的治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以及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置,并实施行政执法工作,遇超过职责权限的问题及时上报。

3、区政府领导责任。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统筹、指挥、调度治理和监管工作,对治理和监管工作全面负责。

(四)建立严格有效地责任追究机制  

按照“规定明晰、执行严格、违规必究”的原则,建立健全追责问责机制,做到责任追究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

1、实行问责工作责任制。明确各责任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为责任追究第一责任人,凡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生问责情形,情节轻微的,分别单独或者合并给予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分别单独或者合并给予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情节特别严重的,分别单独或者合并给予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令停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问责对象受到问责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部门或单位之间在履职过程中相互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双方主要领导一并实施问责。

责任追究按照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对治理单位和监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问责,由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区委党组研究决定。对治理单位和监管部门其他工作人员的问责,由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报经区委党组统一后组织实施。对区政府工作人员的问责,视情由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并报请市纪委、市监察局决定。

2、实行问责事项目录制。在进一步建立完善工作规范和业务标准体系,使每项工作职责和任务环节都有清晰、直观、可操作的标准依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针对性强、体现工作特点、具有实际操作的问责事项目录。无论哪一环节出现失误或事故,就追究哪一环节的责任,做到责任追究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直接公开处罚到人,防止出现“法不责众”和“集体承担或负责”之类的推卸责任、逃避问责的现象。

3、认真执行有责必究的“买单制”、“倒查制”。做到对发生问责情形的单位和个人,要层层追究,不管查到什么人,都要坚决处理,轻则轻罚,重则重罚,不搞下不为例,不搞姑息迁就,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对不当行为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整改工作不主动、不到位的,严格实施责任追究。问责处理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等。问责方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4、严格责任追究时效。做到责任调查与实践调查同步进行,实行“四个一律”。即对有群众投诉举报的,一律查究到底;对查实违反规定的,一律严肃处理;对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一律追究责任;追责情况和处理结果,一律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