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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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陂政办〔201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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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
2016-01-05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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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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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0898141/2020-741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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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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陂政办〔2015〕38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土地整治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等。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切实发挥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作用,根据《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期管护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后期管护基本原则
(一)确保项目区基础设施的长效使用,维护项目区群众的利益;
(二)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明确工程管护各方的利益与责任;
(三)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探索后期管护新机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我区实际,扎实有效地做好工程后期管护工作。
二、后期管护内容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筑物。确保排灌站、井房、沟渠、桥、涵、闸、配电设施完好,能够正常使用。
(二)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确保道路系统完整,保障通行畅通和农田林网、水土保持等系统的完好,满足项目区的生产生活需要。
(三)项目区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界桩、标志牌)和土地整治项目区公示牌。
三、明确管护主体
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主体,应及时将验收合格的工程设施移交给工程所在地街道街道办事处(乡),并签订工程设施管护协议,工程管护协议应明确工程管护内容和范围、管护责任和义务等。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项目所在地街道街道办事处(乡)作为土地综合整治工程设施管护主体,承担工程后期管护责任,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地街道为项目后期管护第一责任人,项目涉及的村委会为第二责任人。作为管护主体的街道街道办事处(乡)应建立工程后期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专人,切实担负起管理和养护农田水利设施、道路等农村基础设施的职责和义务,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转。
四、落实管护资金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04]49号)规定,将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费纳入财政预算。采取年初由街道办事处(乡)申报,年终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结算的方式,每年从区财政“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账户中列支专项经费用于后期管护。项目移交后,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质保期后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毁损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维修维护的,当地街道办事处(乡)应向区国土、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土地整治预算标准及程序,编制修复方案;经核实并批准后,财政部门将管护资金拨付至当地街道办事处(乡)专用账户,由街道办事处(乡)负责维修维护工程实施。街道办事处(乡)要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核制度和资金拨付制度,对相关资金实行专账专户、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土地综合整治工程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并做到财务公开,接受相关部门及当地群众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逐步增强农民的后期管护意识。今后项目建设要遵循“三分建、七分管”的原则,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要让广大农民清楚认识自己的长远利益与自己的土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是国家投资为农民整治土地,整治后的土地归农民使用,产生的利益归农民所有。逐步树立农民农业基础设施主人翁意识,做到土地整治项目设施大家用、大家管,确保土地整治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政府将土地整治后期管护工作纳入年底街道办事处(乡)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各街道办事处(乡)对已建的土地整治项目设施要全面调查,摸清家底,登记造册,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责任考核体系,充分调动村委会、村民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的积极性。
(三)加强后期管护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后期管护长效机制建设考核体系,对所有土地整治项目后期养护情况实行单独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优先安排土地整治项目的依据。同时要广泛接受监督,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后期管护工作中来,形成政府、社会、群众三方共同参与的后期管护新机制。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
武
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印发
共
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