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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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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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
2021-03-02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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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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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0898141/2022-0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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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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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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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主管部门 |
申报条件 |
工作流程 |
中介服务 |
收费标准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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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具办学资金、资产的验资报告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依据具体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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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具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依据具体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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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财产清算报告 |
民办学校的设立和变更审批(初中及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资产评估公司或者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确定 |
依据具体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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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依据具体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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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具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
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
双方协商确定 |
依据具体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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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具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
在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水上水下活动在建设期间或者活动期间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具有资质的论证与评估单位 |
双方协商确定 |
依据具体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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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依据具体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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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出具放射诊疗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报告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单位卫生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鄂价费[2015] |
依据具体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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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出具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鄂价费[2015] |
依据具体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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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出具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鄂价费[2015] |
依据具体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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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出具《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书》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鄂价费[2015] |
依据具体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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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30日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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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 |
双方协商确定 |
30日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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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烟花爆竹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烟花爆竹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 |
双方协商确定 |
依据具体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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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15日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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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45日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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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8号令)第十七条: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依据具体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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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编制《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表)》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审核 |
水利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水论证乙级以上 |
双方协商确定 |
依据具体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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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出具验资报告 |
公司制企业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及各类外资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撤销变更、注销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招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九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依据具体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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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区国土规划局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第四十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15日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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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第四十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15日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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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出具建设项目城市规划报建咨询报告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条件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依据具体 |
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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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区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项目申请人或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企业 |
双方协商确定 |
依据具体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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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具备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能力的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依据具体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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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出具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报告 |
林木采伐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第三方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依据具体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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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可行性报告编制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依据具体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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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出具技术评价报告 |
穿越、跨越、挖掘、利用、占用公路、使公路改线及在公路上开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依据具体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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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确定 |
依据具体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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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出具技术评价报告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埋)设管道、电缆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依据具体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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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确定 |
依据具体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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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出具技术评价报告 |
公路施工作业审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依据具体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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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确定 |
依据具体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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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燃气经营许可(含燃气供气场站) |
区行政审批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依据具体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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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的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依据具体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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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具有资质的第三机构 |
双方协商确定 |
依据具体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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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出具水平衡测试报告书 |
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审批 |
《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一条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及时改正用水浪费问题,提高合理用水水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平衡测试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予以公布。水平衡测试可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单位进行,也可由非居民用水户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自行测试。 |
申请→受理→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决定→送达 |
1、具有水平衡测试相关技术力量开展自测的非居民用水户 |
双方协商确定 |
依据具体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