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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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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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
2023-10-25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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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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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0898141/2023-3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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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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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政协武汉市黄陂区第六届委员会第二次
会议第8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回复
梁艺霜委员:
您在政协武汉市黄陂区第六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规范”职业打假人“维权行为以维护黄陂中小市场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提案”我局已收到,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我局召开了专题会议,明确了分管负责人、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组织相关科室进行学习讨论,认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存在的现状
近年来,以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私益性职业打假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特征和趋势,其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行为,不仅严重困扰着广大经营业主,特别是中小型私营经营者,对创建良好市场营商环境造成了冲击,大量滥用举报投诉、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等权利,挤占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造成了国家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
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如何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一直是基层工作者深感头痛的事,特别职业打假人出现以后,大大提高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量,一旦职业打假人的诉求得不到满足,动辄提起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诉讼,或者通过政府热线、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打一个差评,最后弄得基层工作者是心力交瘁,又爱又恨。
二、存在的主要形式
一是职业打假索赔的数量急剧增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我局今年受理的职业打假人举报投诉300余件。主要涉及我区南部地区商场超市、电商企业、电商平台、小微企业,面对大量职业打假人索赔甚至要挟、勒索,经营业主深受其扰,部分业主不堪其扰,只好采取了“私了”来解决。
二是职业打假人索赔举报存在滥用权力的问题。基层市场监管所每天既要负责日常市场监管,又要处理大量的投诉举报,客观上存在程序瑕疵和法规理解不一的问题。职业打假索赔人反复利用信息公开、复议、行政诉讼、监察等程序,向行政部门施压,将索赔目的传导给经营者,让经营者满足其索赔要求。另外,大量的职业索赔举报让市场监管部门反复奔波、疲于应付,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投入其中,对正常工作的开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三是职业索赔举报行为具有倾向性和目的性。职业举报索赔人绝大多数是针对虚假宣传广告、食品标签、产品包装及标准适用等问题发起的投诉举报,而很少有反应假冒伪劣、严重食品安全、黑作坊加工窝点与老百姓人身财产安全相关的问题,职业打假人会先与经营者取得联系,提出索赔条件,一旦获得预期赔偿,就会撤回投诉、举报或者复议、诉讼,如果没有达到预期赔偿,则多途径举报投诉。同时部分职业打假人以商家存在瑕疵为由,有的甚至是到超市查找临近过期食品,将它藏于货架下面,等过了期限再来购买,并威胁经营者不给赔偿就曝光。
四是职业打假人的负面影响增大。片面追逐利益的职业打假人只要拿钱,就会主动撤回举报、复议,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影响了社会诚信环境和营商环境。企业和行政机关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处理职业打假人的举报投诉,但是很多投诉举报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和影响,标签瑕疵、包装不合规等问题占用了大量工作时间,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
三、职业打假人对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
一是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人为获取高额赔偿,大量使用拆单购买、“钓鱼”购买等方式,拆开分别举报投诉,胁迫企业妥协,并对市场监管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不予立案的决定,大量提出行政复议。此行为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求和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是滋生了违法犯罪的土壤。由于职业举报人的举报,并不是为了保障市场安全,而是以牟取高额利益为出发点,其举报行为在利益驱使下已逐步异化,为了找到瑕疵商品,甚至出现了“夹带”“掉包”“造假”等违法行为,并以此作为条件进行要挟、敲诈。
三是引发了企业的恐慌情绪。大部分企业在面临职业索赔职业举报时,对其明显存在勒索现象的,一般都不愿意赔付,宁愿为自身经营中的瑕疵承担法律责任。但也有企业面临被职业举报人实施媒体曝光形成舆情影响品牌声誉的可能,往往最终还是选择与职业举报人私了。
四是大量挤占行政资源。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人一般在直接向企业索赔不成后先启动投诉举报,后反复利用信息公开、信访、执法监督、复议诉讼等向行政部门施压,造成一线执法人员不得不将大量精力投入到应对职业举报处理及后续的复议诉讼中,已对市场监管其他工作产生了明显的挤占效应。
四、几点意见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法律法规。在对待职业打假问题上,司法部门尚未取得统一意见,在个案的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出现过不同认定。目前亟需完善法律法规来限制职业索赔行为的无序无底线发展,必要时可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一是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人要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将其行为与普通消费行为予以区分。二是准确理解和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对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且不构成误导的,不支持惩罚性赔偿。三是对为牟取高额赔偿而实施拆单购买进而实施索赔的予以限制,如同时段拆单购买的视作为一笔。
二、强化部门联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职业索赔、职业举报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发挥各部门职能,规范职业举报投诉行为,使其真正发挥出正效应。要加强违法犯罪线索的梳理排摸,针对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诉讼数量较多数量较多或撤回投诉举报复议次数较多的职业举报人员,以及“夹带”“掉包”“造假”问题食品并通过要挟、欺诈等方式索赔以及长期进行不实举报,要求企业支付一定“好处费”等涉嫌构成敲诈勒索、诈骗的行为,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发挥刑事案例的震慑作用。
三、苦练内功,提高执法能力。一是深入开展学法培训活动,全面提升执法人员法律运用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职业打假的特点和规律,注意答复内容的规范性,防止出现因回答内容不当而导致的不良后果。二是注重细节,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流程完整,投诉举报案件受理、查处结果等业务流程办结时,均及时回复职业打假人,防止时限超时,注重每个环节的细节,力求不出现漏项。
四、引入容错机制,进一步完善外部考核。由于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的特殊性,他们是以牟利为目的,处理结果很难令其满意,建议引入容错机制。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基层干部为完成考核要求而给经营者施压满足职业索赔人的不合理诉求,鼓励基层干部依法履职,压减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的不当利益空间。
五、提高经营者守法意识。要求企业结合“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不断提升自身诚信自律水平,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守法意识,避免在经营中出现违法行为。
六、依法遏制恶意“维权”行为。既要依法保护消费者维权行为,发挥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助力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水平,又要完善对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的认定和惩处制度,就严格执行投诉举报实名制,在做到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人的个人信息的同时,还应做到将属职业打假人的恶意投诉举报信息通报市场监管、信访、人力资源、司法机关,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对确定为恶意投诉举报的,不予受理,不予举报奖励。
七、加强综合治理,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只是处理投诉举报,特别是职业投诉举报中的一个环节,而不是唯一环节,市场监管部门不能被定义为抵挡职业打假人冲击的“肉身盾牌”, 正如市场监管部门不能无理要求企业答应职业打假人索赔诉求一样,其他部门也不能总认为是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去再次“调解”,以息诉宁人。各政府部门都有责任去应对牟利性职业打假,塑造优良的营商环境,这不是其他部门在“配合”“支持”“帮助”市场监管部门,而是各部门相互支持、相互协助,是服务区域经济繁荣稳定发展的具体表现。
区市场监管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