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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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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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
2025-05-27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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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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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0898141/2025-16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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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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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工作计划
区级各相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下称双随机抽查)的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有效提升监管效能,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服务高质量发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黄陂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区级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年度计划
区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20号)要求,严格执行年度抽查计划,狠抓任务落地落实,不断提高双随机抽查规范化水平。对已纳入本计划的抽查任务,原则上不得随意删减,确需增加和调整抽查计划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公示,同时报黄陂区“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本抽查计划应纳入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内实施,不得“平台外操作”。
二、统筹安排抽查检查
区级各相关部门要以《区级计划》为基础,并结合辖区实际,聚焦民生关注热点,坚持问题导向,争取将更多事项和部门纳入联合抽查范围。区级各相关部门在制定实施联合抽查年度计划时,应积极创新多级联动、跨区域联合抽查、“一业一查”等监管模式,实行抽查“应联尽联”、事项“能合尽合”,切实减少涉企监督检查频次,最大限度减少对经营主体不必要的干扰,减轻企业负担。对本行业、本辖区重点领域突发的风险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发起部门可以组织专项联合抽查。
三、规范有序实施检查
按照《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DB4201/T678-2023)明确的抽查程序,持续动态调整、实时更新“一单两库”,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规范有序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抽查计划发起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商配合部门制定联合抽查工作方案,及时发起任务,相关配合部门要积极参与,规范完成检查实施工作,确保12月10日前完成各项抽查计划任务。
四、全面应用信用分类
区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衔接融合,发起抽查任务时全面应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低风险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依法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已建立本行业领域信用分类指标体系的,部门可将专业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等级,在省双随机平台通过标注标签的方式使用,提高抽查的精准性和问题发现率。
五、强化抽查结果运用
联合抽查计划各发起部门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按照“谁发起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检查实施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省双随机平台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实现双随机抽查监管闭环。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办联系。联系人:张芳;电话:13886003797;邮箱:2996159715@qq.com。
附件:1.黄陂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2.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一业一查”)工作计划
黄陂区“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5年5月27日
附件1:
黄陂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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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实施时间 |
实施层级 及说明 |
|
1 |
学校办学情况抽查 |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 |
中小学、幼儿园 |
20% |
市场监管部门 |
教育部门 |
秋季开学、中高考等节点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2 |
车用油品质量监管 |
重点区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查监测 |
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 |
3% |
市场监管部门 |
生态环境、商务部门 |
4-9月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3 |
机动车检验机构抽查 |
机动车检验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检查 |
机动车检验机构 |
100% |
市场监管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交管部门 |
5-11月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4 |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
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
2%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3-12月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肥料监督检查 |
肥料生产经营者 | |||||||
|
种子监督检查 |
种子生产经营者 | |||||||
|
5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在我国境内外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实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个人 |
2%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3-12月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6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检查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2%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3-12月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7 |
汽车市场监管 |
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
新车销售市场经营主体 |
5% |
商务、市场监管部门 |
税务部门 |
全年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二手车市场监管 |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
1% |
商务部门 |
市场监管、税务部门 |
全年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
8 |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30% |
生态环境部门 |
水务部门 |
全年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9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从业单位监督检查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检查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 |
10% |
市场监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全年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检查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 |
5% |
全年 | |||||
|
10 |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
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 |
10% |
市场监管部门 |
税务部门 |
全年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11 |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
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以及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检查 |
统计调查对象 |
1% |
统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1—11月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12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
3% |
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年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 ||||||||
|
13 |
渣土运输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
渣土运输经营监督检查 |
渣土运输企业 |
50% |
城市管理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年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14 |
水土保持情况抽查 |
对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情况的检查 |
已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被许可人 |
5% |
水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2025年6月至12月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对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是 否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检查 | ||||||||
|
对生产建设单位是否开展水土保持监测、验收等工作的检查 | ||||||||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
15 |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
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各类宾馆、旅店 |
区级10% |
公安部门 |
城乡建设 国土局 卫生健康 市场监管 |
10月底前 |
区级发起 区级检查 |
|
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 ||||||||
|
宾馆、旅店消防情况的检查 | ||||||||
|
宾馆、旅店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
|
宾馆、旅店明码标价的检查 | ||||||||
|
16 |
学校办学情况抽查 |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检查 |
中小学校(理科实验室仪器设备) |
省级计划规定比例 |
教育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3-10月 |
配合省级检查 |
|
17 |
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经营卫生情况抽查 |
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情况检查,卫生制度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
2% |
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 |
公安、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机构 |
全年 |
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市级发起,市级检查或下派区级检查。 公安、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机构:市级发起,下派区级检查 |
|
18 |
企业年度报告抽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各类企业年报 信息(根据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外商投资信息中的初始、变更信息纳入抽查范围) |
≥0.5% |
市场监管、投资促进部门
|
人社、税务部门 |
全年 |
市级发起、下派区级检查 |
|
19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5%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5-11月 |
市级检查 |
|
20 |
机动车销售企业监管 |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
机动车销售企业 |
5% |
生态环境部门 |
商务部门 |
3-11月 |
配合省级检查 |
|
21 |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工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工贸重点行业(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企业 |
4% |
应急管理部门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3-9月 |
市级检查 |
|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落实等情况的检查 | ||||||||
|
工业企业职业健康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
10% |
卫生健康部门 |
人社部门 |
全年 |
市级发起,下派区级检查 | ||
|
22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
2% |
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 |
消防救援机构 |
全年 |
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 市级发起,市级检查或下派区级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 市级发起,下派区级检查 |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消防情况的检查 | ||||||||
|
23 |
艺术品经营单位的检查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2% |
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年 |
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 市级发起,市级检查或下派区级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 市级发起,下派区级检查 |
|
24 |
汽车市场监管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10% |
商务部门 |
发改、生态环境、经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 |
8—10月 |
省级发起,下派市级检查 |
|
25 |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在建工程) |
1% |
资建部门 |
人社部门 |
全年 |
资建部门:市级检查; 人社部门:市级发起,下派区级检查 |
|
建筑市场竣工验收及消防情况的检查 |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房屋市政工程) |
0.5% |
资建部门
|
消防救援机构 |
全年 |
市级检查 | ||
|
26 |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
30% |
园林和林业部门 |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 |
全年 |
市级发起,市级或区级检查 |
|
27 |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的抽查 |
涉嫌税收违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检查 |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 |
10% |
税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年 |
税务部门:市级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市级发起,下派区级检查 |
|
28 |
水路、港口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保持情况的检查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5% |
交通运输部门 |
长江海事管理部门 |
全年 |
市级检查 |
|
29 |
体育经营行业监管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 |
≥50% |
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 |
—— |
全年 |
上级发起,下派区级检查
|
|
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抽查 |
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检查 |
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 |
5% |
投资促进部门
|
水务部门 |
全年 |
市级检查 |
附件2:
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一业一查”)工作计划
|
序号 |
行业领域 |
牵头部门 |
牵头部门抽查事项 |
配合部门 |
配合部门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
实施层级 |
|
1 |
养老机构 |
民政部门 |
1、.服务质量及安全检查 2、资金安全监督检查 3、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4、.虐老欺老等侵害老年人5、突发事件应对监督检查 6、运营资质、备案事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监督检查 |
资建部门 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检查 |
全市备案登记养老机构
市级10% 区级30% |
市级检查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检查 | ||||||
|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 |
房屋安全情况检查 | ||||||
|
2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
商务部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10%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税务部门 |
对稽查对象的监督检查 | ||||||
|
3 |
劳动用工 |
人社部门 |
各类用人单位招工用工、工资支付、参保缴费等情况的检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公积金管理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行政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 10%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市级也可根据上级专项行动安排或工作实际需要,发起任务下派区级部门检查) |
|
4 |
校外培训 |
教育部门 |
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的检查(学科类) |
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15%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5 |
体育项目检查 |
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 |
体育项目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体育项目经营企业50%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6 |
道路交通运输 |
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
税务部门 |
对稽查对象的监督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3%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检查 |
税务部门 |
对稽查对象的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新业态经营企业 3%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
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情况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区局监管的非车检类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相关机构5%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
7 |
保安行业 |
公安部门 |
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服务活动情况的检查 保安培训单位及其培训活动情况的检查 |
人社部门 |
对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检查,对招聘、使用劳动者情况的检查,对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检查,对集体合同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对制定和执行劳动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对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检查,对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检查 |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8%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
8 、 |
房地产 |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 |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行为检查 |
房地产估价机构10%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广告行为检查 |
专业化物业管理住宅小区0.5%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
广告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 |
房地产中介机构1%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
登记事项检查、广告行为检查、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房屋租赁企业 1%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
|
9 |
旅馆行业 |
公安部门 |
对旅馆行业的监督检查 |
资建部门 |
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检查 |
各类宾馆、旅店 市级2% 区级10%
|
市级检查(每半年开展一次)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 |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
|
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
10 |
粮食购销 |
发展改革部门
|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价格违法行为以及计量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
粮食经营者 3% |
市级检查 |
|
对粮食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按规定处置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等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粮食加工品质量安全等检查 |
粮食加工 企业5% |
市级检查 | |||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饲料生产加工环节、规范使用定向销售粮食进行检查 | ||||||
|
11 |
烟草专卖 |
烟草专卖部门 |
烟草零售市场秩序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公示信息检查 |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1% |
市级发起,下派区级检查 |
|
1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 |
公安部门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2% |
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市级发起,市级检查或下派区级检查 公安、税务部门: 市级发起,下派区级检查 |
|
税务部门 |
对稽查对象的监督检查 | ||||||
|
13 |
旅行社 |
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 |
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公示信息检查 |
旅行社 2% |
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 市级发起,市级检查或下派区级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 市级发起,下派区级检查 |
|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 2% | ||||
|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 2% | ||||
|
14 |
房地产 |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
|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行为检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1.5% |
市级检查 |
|
房地产行业网签备案价及明码标价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