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清理表(行政许可类)

2025-12-22 11:18
发文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5-12-19 10:15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5-3155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行政执法事项清理表(行政许可类)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行政许可的名称或种类

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文号、具体条款

清理建议及具体理由

拟调整事项的调整建议

拟调整事项涉及的法规、规章的名称、文号以及

具体修改建议

拟保留

拟取消

拟调整

拟暂停实施

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二)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

(三)被授权单位承担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四)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