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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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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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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4-12-26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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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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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4-32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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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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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 ||||||
执法主体(单位名称):武汉市黄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备注 |
1 | 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 就业安置科 | 黄陂区 | |
2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第四章 优待 第十七条 | 优抚科 | 黄陂区 | |
3 |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 行政确认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章 军人残疾抚恤 | 优抚科 | 黄陂区 | |
4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行政确认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2020年第1号)第四章伤残抚恤关系转 | 优抚科 | 黄陂区 | |
5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一、适用对象的界定;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三、信息数据的统计 | 优抚科 | 黄陂区 | |
6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第四章 优待 第十七条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户籍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金,补助标准由省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优抚科 | 黄陂区 | |
7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章 军人残疾抚恤 第三十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 | 优抚科 | 黄陂区 | |
8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章 军人死亡抚恤 第十五条 | 优抚科 | 黄陂区 | |
9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章 军人死亡抚恤 第十九条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三条 | 优抚科 | 黄陂区 | |
10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章 军人死亡抚恤 第十五条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一条 | 优抚科 | 黄陂区 | |
11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章 军人死亡抚恤 第二十二条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七条 | 优抚科 | 黄陂区 | |
12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军人残疾抚恤 第三十二条 | 优抚科 | 黄陂区 | |
13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一、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二、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 | 优抚科 | 黄陂区 | |
14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三、信息数据的统计 | 优抚科 | 黄陂区 | |
15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章 优待 第三十一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2020年第1号)第五章抚恤金发放 第二十二条 | 优抚科 | 黄陂区 | |
16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章优待第四十二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同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优待 | 优抚科 | 黄陂区 | |
17 |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五条 残疾军人因残情需要配制假肢、轮椅、助听器等康复辅助器具,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所需经费由省级人民政府保障。 | 优抚科 | 黄陂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