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黄陂区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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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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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5-01-06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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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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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5-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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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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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2 | 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处罚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3 |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三)当事人没有非法所得或非法财务。 |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4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处罚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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