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陂区公安分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24-04-03 09:09
发文单位
黄陂区公安分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4-04-03 09:09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4-10288
主题分类
公安

黄陂区公安分局双随机抽查事项共9类13项。

序号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备注
1 对典当行业的监督检查 对典当行业的监督检查 全区典当行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级部门,市级部门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八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2 对印章行业的监督检查 对印章行业的监督检查 全区印章行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级部门,市级部门 《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项。
3 对旅馆行业的监督检查 对旅馆行业的监督检查 全区旅馆行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级部门,市级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4 对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对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辖区登记在册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级部门,市级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5 对计算机领域的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辖区登记在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级部门,市级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条。
对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的监督检查 辖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公共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级部门;市级部门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七条;《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第五条、第十六条。
对互联网国际联网单位的监督检查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等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级部门;市级部门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七条;《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第五条、第十六条。
6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检查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开展监督检查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区级部门;市级部门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2015)、《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要求》(GA745-2017)。
7 对保安行业的监督检查 对保安行业的监督检查 全区保安行业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区公安分局 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管理条例》;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8 对爆破作业单位抽查 民用爆破物仓储情况的检查 全区爆破作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区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有关制度情况的检查 全区爆破作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区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作业情况的检查 全区爆破作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区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条
9 对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抽查 对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抽查 全区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区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第二十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 公安部令第12号)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