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陂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科室及部门主要
职责细化方案(试行)
根据市编委会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武编[2019]52号文),参照《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细化方案》,结合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法定科室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
对接市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的职能职责工作。联系区委办、政府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组织部等单位。
1.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协调机关各科室、二级单位、内设机构工作关系;负责拟定局机关工作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爱国卫生、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等机关日常工作,归口管理党建、工会;协调扶贫及乡村振兴工作。承担相关重点工作督办、安全、编志、议题案转办、内部审计、绩效考评等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重要事项的组织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一)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协调局领导公务活动;负责全区生态环境综合性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分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等会议并督办议定事项落实。负责协调机关各科室、二级单位、内设机构工作关系。
(二)拟订分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分局机关值班工作。指导并监督局属单位值班工作。
(三)负责分局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机要、保密、安全、电子政务工作。牵头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化管理、数字政府等工作。协调生态环境信访工作。
(四)负责爱国卫生、质量强区、安全生产、国家安全、平安建设、法治政府、扫黑除恶、机构编制等机关日常工作。牵头分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组织政务督查、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六)牵头区委、区政府对分局重要工作检查考核工作,组织对局系统和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七)统筹分局机关后勤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设施)的采购、管理、维修工作。
(八)承担生态环境重大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起草区委、区政府等上级主要领导和局主要领导重要讲话材料代拟稿和局党组、行政的综合性材料。
(九)负责局党组、行政的重要文件、工作报告的审核和各类公文的复核工作。
(十)协调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受理本级和上级交办的生态环境信访事项及信访复查复核。统筹谋划生态环境信访能力建设。协调“12369”生态环境举报热线的有关工作。
(十一)归口审计工作,承担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协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负责意识形态管控工作。
(十三)承担局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履职尽责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局公务员招录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人员招聘工作。
(十四)配合主管部门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完成干部培训任务,归口管理局系统年度业务培训及调训工作。
(十五)配合主管部门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系统人事管理工作,完成生态环境系统人事统计工作,办理局系统人员出国政治审查,归口组织部管理干部职工因私护照。
(十六)负责局系统工会、共青团、女职工委员会等群众组织的组织协调工作,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配合区委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指标的考核工作,归口管理分局系统行政表彰工作。
(十八)归口巡视巡察工作,协助分局党组组织协调分局系统做好巡视巡察有关工作。
(十九)负责分局行政体制改革工作。
2.完成上级和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综合审批科
对接市局行政审批处、综合处部分职能职责工作。联系区行政审批局、区商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
1.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事项。牵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责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一)负责落实生态环境准入的管理,控制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负责落实组织实施政策、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相关的部门规章、制度、规范。
(三)组织实施“三线一单”。
(四)按照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承担辖区内权限内的核与辐射项目行政许可、审批与备案工作。
(六)承担排污许可核发等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新建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
(七)配合主管部门推进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自由贸易区、制造强市以及央企和地方合作等相关工作。
(八)负责入河、湖污水排污口设置审批。
(九)负责辖区权限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换证工作。
(十)牵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放管服”改革等工作。
(十一)统筹生态环境规划、计划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等综合性规划及空间发展规划,组织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区域综合发展规划中的生态环境内容,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完成上级和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监督管理科
对接市生态环境局综合处部分、土壤生态环境处、水生态环境处等3个处室职能职责工作。联系区长江办、河湖长办等单位。
1.指导和监督区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
(一)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区地表水污染防治综合方案。
(二)组织国家和省涉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贯彻落实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考核。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
(四)参与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推进河湖长制。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及管控政策,负责水环境保护的跨区域协调。
(七)负责组织全区水环境突出问题巡查工作。
(八)按规定指导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
(九)参与水环境生态补偿考核工作。
(十)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化工企业有关改搬转的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拟定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则、部门规章、地方标准及规范。
(十二)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
(十三)组织并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工作,负责土壤污染防治考核工作,污染地块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清洁生产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粮食安全工作。
(十五)负责主要污染物的总量管理。
(十六)配合主管部门、参与水土保持有关工作,参与粮食安全有关工作,参与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
(十七)负责全区重金属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重金属总量减排目标制定、分解和年度计划落实,负责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管理。
(十八)负责固废、化学品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2.完成上级和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市派出机构主要职责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十一大队(黄陂)
对接市综合处(部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的职能职责工作。
1.负责辖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以区生态环境分局名义,依法统一行使全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工作。
(一)组织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协调、考核评价等工作。
(二)组织开展固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等方面的监督执法检查,组织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危险废物等领域的监督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组织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监督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环境安全风险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既有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四)负责组织生态环境问题和其它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有关环境污染纠纷、承担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生态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对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企事业单位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等进行现场检查、执法。
(六)负责组织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工作。
(七)负责联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具体工作,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
(八)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九)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完成上级和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内设科室主要职责
(一)自然生态保护与法制科
对接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保护处、政策法规处职能职责工作。联系区司法局、区园林和林业局、区信用办、区乡村振兴局等单位。
1.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起草生态环境重大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负责乡村振兴项目实施工作。负责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政策、部门规章、地方标准、规范。
(二)组织起草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区生态状况评估,指导开展生态文明创建工作。
(三)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指导和监督重大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和湿地环境保护工作。
(五)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七)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配合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和农业面源水污染防治工作。
(八)负责扶贫及乡村振兴项目实施工作。
(九)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编制工作。
(十)参与市局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并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方面的意见。负责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解释的协调工作,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司法解释工作。
(十一)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和法规后评估。
(十二)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十三)组织开展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工作,依法推动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归口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
(十四)指导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十五)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十六)组织开展重大专题调研,向区委、区政府提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建议。
2.完成上级和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党建办公室
对接市局机关党委、办公室的职能职责工作。联系区委宣传部、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区纪委监委、区委老干局、区妇联、区乡村振兴局等单位。
1.党建办公室设置在局办公室办公,负责局机关党建、纪检、统战、老干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一)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
(二)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和局党组的各项决议、决定。
(三)负责研究起草党建方面的材料,负责党务系统文件的收发、办理、回复,做好党建资料的归档、保管。
(四)负责组织局党组的各种会议、学习和重要活动,做好会议记录。
(五)负责局党组印鉴、介绍信的管理和使用。
(六)做好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培训、党费收缴等工作。
(七)负责指导基层党组织加强组织建设、严格落实党内制度,加强基层党组织系统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做好党员下沉服务工作。
(八)负责指导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组织对下属党支部、党员的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工作。
(九)负责纪检检查、党建宣传、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妇联工作。
(十)负责机关党支部工作和年度考核工作。
(十一)负责局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二)负责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十三)负责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
(十四)协助局党组做好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理论学习的服务工作。
(十五)负责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好生态环境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十六)配合做好巡视巡察工作,受理对所属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述,检查和处理(按权限)所属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
(十七)协调乡村振兴驻村工作。
2.完成上级和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财务室
对接市生态环境局财务处职能职责工作。联系区财政局等单位。
1.承担分局系统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系统财务管理。配合开展国有资产管理。负责预算决算绩效管理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制定局系统财务和资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部门预算编制及执行,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财务审核,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配合办公室开展局系统范围津补贴、劳动工资和养老保险工作。
(四)承担局系统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工作。
(五)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及重大项目资金预算申报。
(六)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重大项目建设预算相关工作。
(八)配合办公室开展局系统职工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子女统筹、计划生育工作。
2.完成上级和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项目建设办公室
1.负责环保重大、应急项目的报批报建工作;负责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2.承担局办公大楼设施设备维护、保安保洁、食堂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
3.完成上级和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直属单位主要职责
(一)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对接市局科技监测处、生态环境监控中心的职能职责工作。
1.承担辖区污染源监督性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统计、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做好辖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辐射环境监测和应急监测工作。参与生态环境科技、标准、技术规范管理有关工作。
(一)配合上级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工作。参与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制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配合拟定和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规划、规章、制度及规范。
(二)承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核查和监测机构监管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参与质量强区有关工作。
(三)承担开展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酸雨、噪声、辐射等环境质量监测与生态状况监测有关工作;承担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及预测预警工作;承担实施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行监测、应急监测等工作。
(四)协调配合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参与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监测设施建设。
2.完成上级和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区生态环境事务服务站
对接市综合处部分、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市生态环境科技中心、市生态环境安全中心的相关职能职责工作。
1.承担辖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辐射安全等生态环境保护事务的具体工作;承担污染源普查、生态环境状况调查、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等技术工作;承担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信息公开等事务。
(一)承担辖区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
(二)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废弃电子产品拆解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执法部门参与打击涉及危险废弃物违法犯罪行为。
(三)承担核安全文化宣贯,组织核技术利用从业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工作。
(四)承担核事故、危险废物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核与辐射反恐怖袭击应急工作。
(五)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等领域的监督检查,配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六)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执法部门开展移动污染源执法工作。
(七)承担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报送、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
(八)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普法宣传工作。
(九)承担全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环境管理的科技支持工作;开展(承担)污染防治综合形势分析及对策研究;参与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评估工作;承担污染源普查、生态环境调查等技术工作。
2.完成上级和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区设临时机构职责
(一)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省鄂东专员办、市局督察处、区环境保护委员会等单位。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与区生态环境事务服务站合署办公。
1.承担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及重点工作督办。承担配合中央和省委关于长江大保护、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组织协调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协调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一)研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组织开展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相关经济发展政策、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审议工作。
(三)组织协调全区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工作。
(四)协调、督促部门环境保护职责落实。
(五)承办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区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协调监督各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七)承担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组织工作。
(八)承担区环境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完成上级和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接市大气环境处的职能职责工作。联系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办、区政府办、区人大、区政协等单位。
1.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负责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承担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牵头承担区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一)负责全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规划、计划。
(二)负责大气环境形势分析工作,组织建立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组织编制空气质量达标专项规划。
(三)统筹秸秆禁烧巡查、督办、考核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区域污染联防联控,组织拟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对策措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活动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工作。
(五)组织实施全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工作。
(六)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七)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八)参与拟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政策、规划、制度并指导实施。
(九)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保护臭氧层国际公约的区内履约相关工作。
(十)参与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与管理有关工作。
(十一)参与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二) 对口联系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2.完成上级和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