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28)

2020-12-18 09:18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28)
发文日期
2020-12-18 09:18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0-925315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9月8日,我局接收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样单编号为DC20420100003441838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于2020年8月10日对武汉市黄陂区吴勇华鱼行销售的黑鱼进行了抽样,检验项目孔雀石绿实测值为1.31u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 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内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武汉市黄陂区吴勇华鱼行于于2020年8月9日销售的鲜黑鱼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我局汉口北市场监督管理二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规范(试行)》展开了核查处置工作。武汉市黄陂区吴勇华鱼行于2020年8月9日从武昌区白沙洲大市场孙超渔行采购回400斤黑鱼,2020年8月10日武汉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市黄陂区吴勇华鱼行购进的鲜黑鱼进行抽样检验,2020年9月7日出具检验报告,上述批次的鲜黑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9月8日我局接到抽检不合格通知书实施现场检查,上述抽检批次鲜黑鱼已销售完毕,店中无鲜黑鱼销售。当事人接到抽检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进行整改。武汉市黄陂区吴勇华鱼行经营过程中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由于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要求对其采购的农产品进行了进货查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陂市监不处字〔2020〕66号)的处理意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对该店经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梳理排查。经分析得出,出现孔雀石绿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为:广东省水产品由于高密放养,养殖户普遍使用抗生素及其它化学物质,造成对养殖水体的污染,属地(产地)因技术设备的限制不能做到精准检测,虽出具了关联产品检验合格的报告,但具体的一些检验项目与监督检测仍有差距,武汉市黄陂区吴勇华鱼行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水产品销售目的地检测工作。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