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94)

2020-10-23 08:23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94)
发文日期
2020-10-23 08:23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0-894909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于2020年8月26日接收平台编号为“SC20420000003333497”、“SC20420000003333495”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29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武汉市江夏区兴爱家综合超市内销售的,由武汉市盘龙酒厂于2020年6月16日生产的“高粱酒”(1.8L/瓶)、“荞酒”(1.8L/瓶)产品抽样检验,2020年8月21日出具检测报告1、“高粱酒”检验结果:“酒精度%vol项目不符合GB 5009.225-2016(密度瓶法)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GB/T20821--2007《液态法白酒》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酒精度%vol 45.0--47.0,实测值为48.3),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荞酒”检验结果:“酒精度%vol项目不符合GB 5009.225-2016(密度瓶法)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Q/PL0001S--2017《盘龙苦荞酒》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酒精度%vol 41.0--43.0,实测值为44.1),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情况。武汉市盘龙酒厂生产的“高粱酒”(1.8L/瓶)、“荞酒”(1.8L/瓶),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我局刘集市场监督管理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规范(试行)》展开了调查处置工作。一是进行了调查, 武汉市盘龙酒厂于2020年6月16日在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露甲山路26号,生产“高粱酒”45箱(6瓶/箱)共计270瓶,规格1.8L/瓶,其外包装标识标注酒精度为46%vol、标准号为GB/T20821--2007。“荞酒”58箱(6瓶/箱)共计348瓶,规格1.8L/瓶,其外包装标识标注酒精度为42%vol、标准号为Q/PL 0001S--2017。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高粱酒”销售价8元/瓶,销售合计:2160元,从中获利135元。“荞酒”销售价10元/瓶,销售合计:3480元,从中获利348元。合计获利483。二是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武汉市盘龙酒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3元;    2、罚款 5000 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产品“高粱酒”(1.8L/瓶)、“荞酒”(1.8L/瓶)”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             

   1、生产车间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搅拌不足;

   2、检验器具精密度不够,造成出厂检验时结果存在偏差;

针对以上问题,明确了改进措施,制定整改措施如下:  

   1、更新检查、检验器具,提高检测精密度,加强质检人员学习培训,增加流水线抽检次数;

   2、在生产过程中加长搅拌时间,使其充分搅拌匀,并延长储存时间,让酒质更加稳定;

   3、全面检查、维修、更新车间生产设备,提升产品质量。

2020年9月4日该厂已整改完毕,并通过我局的现场核查。

                      202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