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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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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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0-01-14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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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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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0-8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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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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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8日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PP19420000003336226”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向阳集贸市场闻佑生销售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19年9月12日对武汉市黄陂区向阳集贸市场闻佑生销售的豆芽进行了抽样,检验项目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m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13,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底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武汉市黄陂区向阳集贸市场闻佑生销售的豆芽调查情况。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12日凌晨3时许,从黄陂区向阳蔬菜批发市场购进豆芽2.5公斤,购进价为1.8元/公斤,在黄陂区前川向阳集贸市场B10号进行销售,销售价3-4元/公斤,销售了1.5公斤,余下未售完的自行处理,从中获利3元,货值7.5元。
(三) 对武汉市黄陂区向阳集贸市场闻佑生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当事人销售的豆芽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物质,属销售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本局决定减轻处罚,对生产经营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作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元;
2、罚款1000元。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在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武汉市黄陂区向阳集贸市场闻佑生认真进行了排查,综合分析主要原因是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下阶段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加强进货管理、查验商品合格证及随附单、并开展自查自检等方面整改。
2020年元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