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1-26)

2021-03-01 09:11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1-26)
发文日期
2021-03-01 09:11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1-23703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武汉市黄陂区不合格农产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于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11日分别接到编号为NO:2020320511号及编号为NO:(2020)CJS1-01925、NO:(2020)CJS1-01921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共三份,以上三份检验报告的被抽检单位均为武汉市黄陂区楚客隆超市,现将不合格商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2月1日,我局接到网上转办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NCP20420116487201252和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NO:2020320511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0年11月5日销售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12月11日,接到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转办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C20420000003434106和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NO:(2020)CJS1-01925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2日销售的青豇豆,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GC20420000003434082和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NO:(2020)CJS1-01921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2日销售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0年12月25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案件现已办结。经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4日,从黄陂区四季美福建杏田克叶食用菌商行购进黄豆芽30公斤,购进价1.8元每公斤。于2020年11月4日至6日全部销售,销售价格2.76元,合计销售额82.80元,获利28.80元。

2020年11月30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NO2020320511《检验报告》,显示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含量标准指标是“不得检出”,当事人销售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含量为0.0772m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1日从黄陂区四季美农贸城兴旺商行购进青豇豆12.5公斤,购进价9.60元每公斤,于2020年11月22日至25日全部销售,售价价格12元每公斤,合计销售额150元,获利30元。

2020年12月9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编号:NO:((2020)CJS1-01925《检验报告》,显示青豇豆克百威含量标准指标是“≤0.02mg/kg”,当事人销售的青豇豆克百威实测值是0.36m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1日从黄陂区四季美农贸城华商九通郊菜商行购进韭菜13公斤,购进价4.80元每公斤,于2020年11月22日至25日全部销售,售价价格5.96元每公斤,合计销售额77.48元,获利15.08元。

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NO:(2020)CJS1-01921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腐霉利标准指标是“≤0.2mg/kg”,当事人销售的韭菜腐霉利实测值是3.5m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武汉市黄陂区楚客隆超市没收违法所得73.88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进一步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特别是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商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做好记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于2021年2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陂市监处〔202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