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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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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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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1-08-05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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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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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1-5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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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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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5月21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编号为DC21420100003434429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商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4月21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受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黄陂区武湖金百尚购物中心一楼生鲜区销售的上述秦冠苹果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5月21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编号NO:(2021)ZXL3-00263号《检验报告》,被抽检苹果敌敌畏含量标准指标是“≤0.1mg/kg”,当事人销售的秦冠苹果实测值是0.35m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敌敌畏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于2021年5月26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本案现已办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20日从武汉市江汉区彭又海水果批发店购进秦冠苹果18公斤,购进价5.38元/公斤,于2021年4月21日开始,在本店一楼生鲜区进行销售,至4月30日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9.96元/公斤,销售额179.28元,获利82.50元。
2021年4月21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受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黄陂区武湖金百尚购物中心一楼生鲜区销售的上述秦冠苹果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5月21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编号NO:(2021)ZXL3-00263号《检验报告》,被抽检苹果敌敌畏含量标准指标是“≤0.1mg/kg”,当事人销售的秦冠苹果实测值是0.35m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敌敌畏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购进农产品的渠道正常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相关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涉案批次苹果购进时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结果为合格,没有主观过错。且在本局调查期间,当事人在积极配合调查的同时,认真查找问题原因并积极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82.5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进一步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特别是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商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做好记录。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