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黄陂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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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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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2-10-08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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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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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2-2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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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应急管理;减灾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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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乡,盘龙城开发区:
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要求,确保受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现就做好2022-2023年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
今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年,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救助调查申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实际行动。各街乡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年冬春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真正把冬春救助申报工作作为一项重点任务、重点工作,组织好,开展好。
二、紧扣政策,摸准底数
认真组织开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申报工作,深入到受灾群众家中,逐户调查,逐户了解,掌握其家庭基本情况,当年受灾损失情况、自救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需求。严格按照救助政策,将当年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纳入到救助范围,区分受灾人员困难类型、救助需求等,突出救助重点,切实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
三、严格程序,精准施救
各街乡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街乡审核并公示、区应急管理局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正。要精准把握申报救助人员数量、需救助时段、资金和物资需求数量,把握救助标准,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四、把握节点,按时上报
根据申报情况认真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一览表》,做到内容真实、对象准确、数据符合逻辑。于2022年10月25日前将台账电子版及签字盖章的统计表报送至区减灾委办公室。各街乡务必按通知要求和时间节点,统筹安排,保质、按照上报。否则将影响冬春救助工作及救助资金的落实。
附1: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报需注意事项
要切实按照国、省关于冬春救助工作的文件要求,精准确定申报救助对象,确实将今年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纳入救助对象,严格个人申请、村级评议、公开公示、街道审核程序,无图形式、走过场现象,实际救助资金与发放记录要保持一致。
在冬春生活救助注意把握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身份证号、姓名一致。要逐一核准申报救助人身份信息和“一卡通”信息,确保姓名、身份证号、一卡通三个信息是同一申报救助人。
二是不能纳入救助范围的对象:1.死亡超过一年、纳入集中供养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2.领取人或直系亲属有2套以上商品房、消费型小汽车、公司、较高工作收入或为领导干部、财政供养人员、村干部的。
三是严禁出现重复领取问题。结合本级发放冬春资金批次和实际救助等情况,严禁出现同一批次资金中领取人重复领取不当获利的问题。
四是严格救助标准。严格按照《省应急管理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1〕9号)分类指导标准执行。
附件2 | |||||||||||||||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一览表 | |||||||||||||||
填表单位(盖章): | 表号 | 应急统表10 |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
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市(地区、自治州、盟)____________县(市、区、旗) | 批准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 统计负责人:____________ 填表人:____________ | 批准文号 | 国统制〔2020〕19号 | |||||||||||||
报出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 有效期至 | 2023年2月 | |||||||||||||
序号 | 行政区划 | 家庭情况 | 受灾情况 | 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 |||||||||||
省 | 地市 | 县 | 乡镇 | 村 |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户主联系方式 | 家庭类型 | 家庭人口 | 家庭住址 | 一卡(折)通账号 | 灾种 | 需救助人口 | 救助类别 | |
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人 | -- | -- | -- | 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