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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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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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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2-08-15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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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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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2-23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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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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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于2022年6月8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C22420100003435780的抽检不合格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南街飞扬超市销售的兰花豆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市食品化妆品检验所于2022年5月9日对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南街飞扬超市销售的兰花豆进行了抽样,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南街飞扬超市销售的兰花豆是从武汉市硚口区静远副食商行购进的,共购进兰花豆30袋,已经全部售完,无库存 。2022年5月9日武汉市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该超市销售的兰花豆进行抽检,2022年6月7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我局罗汉市场监督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规范(试行)》展开了调查处置工作。一是进行了调查。二是下达了责令停止销售兰花豆的通知书。三是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因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南街飞扬超市采购的兰花豆食品履行了查验义务,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在案发后积极采取改正、应急措施予以及时纠正,积极查找问题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1.8元的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协助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南街飞扬超市查找问题的原因,一是立即查看采购记录、销售记录,等待下一步处理;二是加强员工和采购人员的食品安全管理教育,严格进货渠道的规范。三是加强商品入库验收管理,必须索证索票,合格方可入库,以保证货源安全。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于2022年8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