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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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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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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2-08-15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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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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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2-2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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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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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6月9日,我局接收到平台抽样单抽样单编号为DC22420100484532257 、DC22420100484532259的抽检不合格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梅建刚鲜肉商行销售猪脊骨、猪排骨
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5月16日,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对武汉市黄陂区梅建刚鲜肉商行销售的猪脊骨、猪排骨进行抽检,五氯酚酸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武汉市黄陂区梅建刚鲜肉商行销售的该批次鲜猪肉是其从武汉市宏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陂区前川中心屠宰厂购进的,该批次抽检的片猪(鲜猪肉)计123公斤,进价每公斤22元,销售均价23元,123公斤货值金额合计2829元的鲜猪肉抽检当日全部售出,获利123元。
2022年6月10日本局将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受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在武汉市黄陂区慧商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D137档口销售的猪脊骨、猪排骨的抽样《检验报告》(NO:WH2022SC02004)、《检验报告》(NO:WH2022SC02006)及《武汉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2420100484532257 、DC22420100484532259)送达当事人,上述二份《检验报告》出具的检验结论: 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显示五氯酚酸钠检验项目:不得检出,实测值分别为:4.6ug/kg(猪脊骨)、3.0ug/kg(猪排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异议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材料,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3元;2、罚款6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生猪养殖环节的问题。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