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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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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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2-10-26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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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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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2-3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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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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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7月29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C22420100485331931 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6月29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武汉市阔佬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招牌蚕豆(咸香味)进行抽检,酸价(以脂肪计) 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我局对该户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企业于2022年1月4日从合肥美事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5件招牌蚕豆(咸香味)(规格:170克*60袋/件,生产日期:2020-01-03),该批次招牌蚕豆(咸香味)产品进价162.85元/件,进货价合计814.25元,售价是3.2元/袋(规格:170克/袋),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合计960元,至2022年6月29日止,该企业在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四季丰华食品城B9-215号将上述批次招牌蚕豆(咸香味)全部售出,获利145.75元。
2、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本局认为,该企业销售的招牌蚕豆(咸香味)检出酸价(以脂肪计)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该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但该企业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招牌蚕豆(咸香味)(生产日期:2020-01-03),能提供进货单据和合格检验报告(厂家自检)、供货方(生产企业)证照、抽检不合格产品来源证明,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该企业作如下处理意见: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食品生产环节的问题。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