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2-106)

2022-10-26 09:27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2-106)
发文日期
2022-10-26 09:27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2-32444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7月28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C22420100485331945DC22420100485331946DC22420100485331947 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四季丰华徐伯刚副食商行销售的兰花豆(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油炸类)、酒伴蚕豆(香辣味)、黄金豆(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油炸类)

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武汉市黄陂区四季丰华徐伯刚副食商行销售的兰花豆(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油炸类)、酒伴蚕豆(香辣味)、黄金豆(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油炸类)进行抽检,2022年7月28日出具的三份《检验报告》(NO:(2022)FJ(WH))-SP-01945)、《检验报告》(NO:(2022)FJ(WH))-SP-01946)、《检验报告》(NO:(2022)FJ(WH))-SP-01947)显示酸价(以脂肪计)标准值:≤3㎎/g,实测值分别为:9.2㎎/g、7.0㎎/g、4.2㎎/g,酸价(以脂肪计) 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GB/T22165-2008《坚果炒货食品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武汉市黄陂区四季丰华徐伯刚副食商行于2022年6月2日从汉川市佰年福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10箱兰花豆(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油炸类))(规格:125克*40袋/箱)(生产日期:2022-05-01),该批次兰花豆产品进价50元/箱,进货价合计500元,售价是55元/箱;5箱酒伴蚕豆(香辣味)(规格:165克*50袋/箱)(生产日期:2022-05-22),该批次酒伴蚕豆(香辣味)产品进价60元/箱,进货价合计300元,售价是65元/箱; 5箱黄金豆(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油炸类))(规格:130克*40袋/箱)(生产日期:2022-06-01),该批次黄金豆产品进价40元/箱,进货价合计200元,售价是45元/箱,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100元,至2022年6月29日止,该户在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四季丰华食品城A8-229将上述批次产品全部售出,获利100元。

该户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本局认为,该户销售的兰花豆(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油炸类))、酒伴蚕豆(香辣味)、黄金豆(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油炸类))三个品种产品检出酸价(以脂肪计)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责令该户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该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但该户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招牌蚕豆(咸香味)(生产日期:2020-01-03),能提供进货单据和合格检验报告(厂家自检)、供货方(生产企业)证照、及抽检不合格产品来源证明,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该户作如下处理意见: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食品生产环节的问题。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