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2-108)

2022-10-31 14:22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2-108)
发文日期
2022-10-31 14:22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2-36528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8月15日,我局接收到平台抽样单编号DC22420100003439396和GC22420000003432367的二份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7月15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受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武汉吉之禾食品有限公司仓库内,对武汉吉之禾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生产的 “吉之禾草莓酱一号”(规格500克/袋),2022年7月13日生产的“吉之禾草莓酱一号”(规格500克/袋)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8月12日出具二份检验报告,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情况。武汉吉之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二个批次 “吉之禾草莓酱一号”(规格500克/袋),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我局六指市场监督管理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规范(试行)》展开了调查处置工作。一是进行了调查,查明二批次“吉之禾草莓酱一号”共生产2400袋(规格500克/袋),抽检用了16袋,余下2384袋已全部销售完毕。售价每袋3.80元,货值金额9120元。销售的2384袋“吉之禾草莓酱一号”已全部由公司召回。二是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武汉吉之禾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如下处罚:1、罚款1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二批次产品“吉之禾草莓酱一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车间生产人员马虎大意,在内部信息传递过程中出现信息紊乱,误将草莓酱一号的标签贴到草莓馅一号的包装上,造成含有脱氧乙酸的草莓馅一号被误当草莓酱一号进行包装、入库。制定整改措施如下:1、主动召回检验不合格的草莓酱一号作销毁处理。2、全厂进行整改,并组织员工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教育的学习。3、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内部控制制度,规定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员,定时定量对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4、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加强质量管理技术改进。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