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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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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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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2-11-28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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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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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2-44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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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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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转来抽样单编号为GC22000000005131831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年8月17日在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王镇集贸市场刘想店,对其销售的“椒盐花生米”(油炸类)(规格9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5月15日)进行抽样检验,产品标注生产商武汉市嘉禾兴食品有限公司,送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验,2022年9月9日出具检验报告,过氧化值标准指标≤0.50,实测值0.6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武汉市嘉禾兴食品有限公司在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武湖村浙商工业园D-12号生产椒盐花生米,2022年5月15日生产(规格90克/袋)椒盐花生米300袋,300袋椒盐花生米全部销售给武汉市卓玛商行,该商行将产品进行批发销售,椒盐花生米1.35元/袋,出厂价1.5元/袋,已全部出厂销售,从中获利45元,产品货值4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45元;2、罚款86000元。
202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