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2-126)

2022-12-27 16:23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2-126)
发文日期
2022-12-27 16:23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2-48625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于2022年9月9日接到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抽样单编号为DC22140800166130928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于2022年8月17日在对河津市中翔商超商贸有限公司店标称武汉巧乐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式月饼(香橙味)(生产日期/批号20220802)进行了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一是进行了调查,我局对该企业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规格批次的广式月饼(香橙味)共生产有十五件,全部销售给了河津市中翔商超商贸有限公司二是下达了责令停止生产的通知书,责令召回不合格产品。三是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依法监督该企业暂停生产、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协助企业查找问题的原因,现初步判断为:1可能是公司原料采购把关不严,或是工艺不达标,2可能与产品储藏条件不当有关。制定整改措施如下:1严格把好采购关,按照生产工艺标准生产;2、做好储藏管理,定时定期通风,保持空气干燥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