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3-02)

2023-05-05 15:29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3-02)
发文日期
2023-05-05 15:29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3-13294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3月22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34201000003430327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2月20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受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武汉市黄陂区陈伽人超市销售的果悠伊人山楂片进行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当事人在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双凤大道398号隆汇国贸中心1-001商铺从事食品经营过程中,于2022年12月16日从武汉硚口区美味行副食商行购进由青州市福通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日生产的果悠伊人山楂片,共计10公斤,至2023年2月25日全部销售完毕,其货值金额为198元,共获利88元。

 2023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8.00元;

2、罚款20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流通储存的问题。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