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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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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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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3-05-05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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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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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3-1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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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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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2月14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SBJ23420000003330362ZX 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月9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湖北陈嘉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金钱山楂片进行抽检,霉菌项目不符合GB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我局对该户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明湖北陈嘉人商贸有限公司在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卓尔企业总部巨龙大道20号综合服务中心1楼11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于2022年12月25日在武汉市硚口区美味行副食商行购进果悠伊人金钱山楂片销售,2022年2月8日全部销售完毕,获利88元,公司在进货时对商品进行了查验。
我局将抽样《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发现其产品检验不合格后,在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的同时,认真查找存在问题并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没有主观故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8元的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进一步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特别是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商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做好记录。
2023年 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