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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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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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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3-08-01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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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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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3-1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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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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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5月16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3420100485330673 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于2023年4月14日对武汉市黄陂区钰齐聚荟副食经营部销售的兰花豆(油炸类)进行了抽样,酸价(以脂肪计) 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该户在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四季美农贸城西区B3-209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于2023年3月27日从武汉市黄陂区四季丰华张氏姐妹副食商行购进了1件兰花豆(油炸类),至2023年4月30日全部销售完毕。
本局于2023年5月17日将上述批次兰花豆的抽样《检验报告》、《武汉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该户,该户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该户销售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责令该户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该户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上述兰花豆,能提供进货单据和合格检验报告、供货方及生产企业证照及抽检不合格产品来源证明,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目“第八条 免予处罚,适用在一定条件下,对特定违法行为, 可以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该户免予处罚。
该户在其经营场所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但能提供进货单据和合格检验报告、供货方及生产企业证照,及抽检不合格产品来源证明,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存在依法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本局决定对该户作如下处理意见: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食品生产环节的问题。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