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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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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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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3-09-21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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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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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3-2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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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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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7月3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3420100485331739 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鑫悠悠食品商行销售的膨化食品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23年6月6日对武汉市黄陂区鑫悠悠食品商行销售的土豆墙膨化食品进行了抽检,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我局对该户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明当事人在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汉口北大道68号(湖北汉口四季美农贸城西区栋2层B9-219室)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于2023年5月13日从武汉市黄陂区四季丰华福兴副食商行购进产品外包装标识为潮州市潮安区山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件土豆墙®膨化食品,至2023年6月15日已全部销售;上述产品货值金额112元,获利32元。
2、本局于2023年7月5日将此批次食品的《检验报告》和《武汉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3、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责令该户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该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但能提供进货单据和合格检验报告、供货方及生产企业证照、及产品来源证明,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属于食品生产环节的问题。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