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3-28)

2023-09-21 11:30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3-28)
发文日期
2023-09-21 11:30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3-24344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73,我局接收到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3420100485331657DBJ23420100485331658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福美源食品商行销售的干脆面(川辣牛肉味)、干脆面(火鸡味)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023年62日对武汉市黄陂区福美源食品商行销售的脆面(川辣牛肉味)、干脆面(火鸡味)进行抽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要求、Q/HLS0001S-2022《方便面、方便粉丝》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我局对该户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户在黄陂区滠口街汉口北大道68号四季美农贸城东区1层E5-101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于2023512日从新乡市龙醒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产品外包装标识标注委托方为新乡市龙醒食品有限公司、受托方为河南绿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两种风味的干脆面各3件,至2023年6月12日全部销售完毕;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合计300元,获利30元。

2、本局于202375日将抽上述批次干脆面(川辣牛肉味)、干脆面(火鸡味)的二份《检验报告》和相关的二份《武汉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该户,该户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3、本局认为,该户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责令该户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该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但其能提供进货单据和合格检验报告、供货方及生产企业证照、及抽检不合格产品来源证明,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户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属于食品生产环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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