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3-32)

2023-10-16 11:32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3-32)
发文日期
2023-10-16 11:32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3-26948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0703,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DBJ23420100485331682 的抽检不合格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四季丰华香巴拉副食商行销售的怪味花生(油炸类)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23年6月2日对武汉市黄陂区四季丰华香巴拉副食商行销售的怪味花生(油炸类)(生产日期2023-05-03)进行抽检,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我局对该户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明当事人在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四季美农贸城西区1层D2-116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于2023522日从武汉市好灶头食品有限公司的经销商武汉市黄陂区四季丰华卓玛副食商行购进产品外包装标识标注生产商为武汉市好灶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1件怪味花生(油炸类),自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6月15日全部销售完毕。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合计245元,获利135元。

2、本局于2023年7月5日将抽样上述批次怪味花生(油炸类)食品的《检验报告》和《武汉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该户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3、本局认为,该户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但能提供进货单据和合格检验报告、供货方及生产企业证照、及抽检不合格产品来源证明,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3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食品生产环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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