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3-33)

2023-10-16 11:35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3-33)
发文日期
2023-10-16 11:35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3-26950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76,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3420100485331819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鑫许记食品商行销售的野山椒(酱腌菜)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023年6月9武汉市黄陂区鑫许记食品商行销售的野山椒(酱腌菜)进行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我局对该户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四季丰华食品城B2-115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于20233武汉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购产品外包装标识标注生产商玉林市长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20瓶野山椒(酱腌菜),自2023年3抽检当日全部销售完毕。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合计80元,获利10元。

2、本局于2023年7月7日将抽样上述批次野山椒(酱腌菜)食品的《检验报告》和《武汉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3、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野山椒(酱腌菜)食品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当事人是首次违法,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条减轻处罚,适用在一定条件下,对特定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给予处罚的情形。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本着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罚款5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食品生产环节的问题。

                       202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