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3-39)

2023-12-01 11:36
发文单位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3-39)
发文日期
2023-12-01 11:36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3-33079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919,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DBJ23420100485332857的抽检不合格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四季丰华徐伯刚副食商行销售的林野莲藕脆笋(山椒味)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023823日对武汉市黄陂区四季丰华徐伯刚副食商行销售的林野莲藕脆笋(山椒味)进行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我局对该户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明当事人在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四季丰华食品城A8-229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于2023715日长宁县林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产品外包装标识标注生产商长宁县林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150袋林野莲藕脆笋(山椒味)30公斤2023715日抽检次日全部销售完毕。上述批次林野莲藕脆笋(山椒味)进价是2.5/进货款合计375元,售价是5/,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合计750元,获利375元。

2、本局于2023年926日将上述批次林野莲藕脆笋(山椒味)的《检验报告》和《武汉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该商行,该商行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3、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项的规定,应当责令该户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该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但能提供进货单据和合格检验报告、供货方及生产企业证照、及抽检不合格产品来源证明,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7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食品生产环节的问题。

                       2023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