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
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3-40)
|
发文日期 |
2023-12-01 11:4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索引号 |
010898141/2023-33081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武汉长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9月1日,我局接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ZXL4-00921,显示武汉佳红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分装销售的茶树菇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现将不合格商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受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3年8月2日对湖北永辉中百超市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万达广场分公司销售的上述茶树菇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3年8月30日出具编号为NO:(2023)ZXL4-00921的《检验报告》,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于2023年9月11日申请复检,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10月7日出具NO2023WT00658号复检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本案现已办结。
经查,当事人在黄陂区武湖农场青龙分场恒心工业园2栋5楼从事农产品生产分装经营活动中,于2023年3月15日从福建省古田县日胜食用菌经营部购进茶树菇5公斤,购进价格72元/公斤,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采购的茶树菇原料进行检验,于2023年3月20日进行挑拣、分装后全部销售给湖北永辉中百超市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万达广场分公司,销售价格90元/公斤,销售数量为5公斤,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均为450元,无库存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进一步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特别是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商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做好生产关键环节的控制,并将其产品在出厂前予以检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武长市监处罚[2023]0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