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举报投诉管理制度和政策

2023-12-18 10:50
发文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3-04-10 15:50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3-35876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食品药品举报投诉管理制度和政策

一、为了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畅通投诉举报汇道,保证投诉举报问题得到及时处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负责接待投诉、举报(包括来人、来电、来函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受理或协助受理的责任,不得推诿和拒绝。

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填写《投诉举报记录》,并做到文明用语、接待热情、问清事由、及时办理。对于受理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的举报投诉,应在《举报登记表》中仔细填写内容,并将其附在表后;对举报投诉的证物亦应登记并签名。

四、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受理并分派到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办理、答复;不属于本职范围的,应先受理再负责引导,告知其投诉渠道。

五、举报投诉受理后,由局分管领导签发交办到相关责任单位(科、所、队),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指定承办人负责办理。负责查办单位应及时办理,并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如遇特殊性情况不能按时结案的,应报主要领导说明理由,可适当延长办案时间;办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六、对上访举报投诉的,投诉材料应由举报人签名。举报投诉人拒绝签名的,应注明拒绝签名的理由,并由两名工作人员签字。

七、案件承办人和登记人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如因泄密造成举报人受到伤害的,由泄密者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在接到举报投诉后,经核查符合立案件的,应按程序及时立案查处。需调解的,积极做好调解工作。需要移交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至相关单位办理。

九、举报投诉经核查属实,为查处重大案件提供线索的有功人员,按规定予以奖励。

十、举报投诉应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分类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