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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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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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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4-02-21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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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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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4-06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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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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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11月24日,我局接收到平台抽样单编号为
DBJ23420100485333841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鑫和八方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贡椒(酱腌菜)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23年10月30日对武汉鑫和八方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贡椒(酱腌菜)进行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我局对该企业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户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新华南海鲜市场G4-117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于2023年10月9日从武汉宏兴志达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产品外包装标识标注生产商为益阳市志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贡椒(酱腌菜)10件(6瓶/件),在上述经营场所进行销售,至2023年11月全部销售完毕。上述批次黄贡椒(酱腌菜)购进价是86元/件,购进货款合计860元,售价是20.9元/瓶,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254元,获利394元。
2、 我局于2023年11月28日将抽样上述批次黄贡椒(酱腌菜)的《检验报告》和《武汉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该企业,该企业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3、本局认为,该企业销售的黄贡椒(酱腌菜)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该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但能提供进货单据和合格检验报告、供货方及生产企业证照、及抽检不合格产品来源证明,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9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食品生产环节的问题。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