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
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4-18)
|
发文日期 |
2024-04-30 15:5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索引号 |
010898141/2024-12194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2月4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4420100485330181ZX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冯庆霞食品商行销售的葵瓜子(炒货食品)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24年1月5日对武汉市黄陂区冯庆霞食品商行销售的葵瓜子(炒货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情况
1、我局对该户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户在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四季丰华食品城F5-105-106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于2023年10月28日从武汉正红康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产品外包装标识标注生产商为武汉正红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葵瓜子(炒货食品)1件,每件2袋,每袋5公斤,其外包装标识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GB/T 22165,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28日,每件进价140元,每件售价140元,在上述经营场所进行销售,至2024年1月5日全部销售完毕。上述批次葵瓜子(炒货食品)货值金额合计140元,获利0元。
2、本局于2024年2月8日将《检验报告》和《武汉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该户,该户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3、本局认为,该户销售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责令该户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该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但能提供进货单据和合格检验报告、供货方及生产企业证照及抽检不合格产品来源证明,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本局决定对该户作如下处理意见: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食品生产环节的问题。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