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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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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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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4-06-20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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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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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4-1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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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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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4月10日,我局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检验报告NO:(2024)ZXC3-00363,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3月13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精达喜膳餐饮有限公司原料仓库内的食品原料液体调味汁(红烧酱汁)进行了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4420100003432893ZX),柠檬黄、日落黄、诱惑红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武汉精达喜膳于2024年3月13日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采购的食品原料液体调味汁(红烧酱汁),在我局依法开展的监督抽检中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监督抽检后处理及风险监测后续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开展了处置工作。一是进行了调查。该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采购的食品原料液体调味汁(红烧酱汁),停止使用;二是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查找采购的食品原料不合格的原因,强化食品安全各项制度的落实;三是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这批食品原料时严格履行了索票索证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武汉武汉精达喜膳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海波)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陂市监不罚[2024]17号),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该批不合格食品原料,系生产厂家未严格落实生产标准及工艺流程,未严格把控产品质量造成。整改措施:1.严把食品原料采购验收流程,严格履行索票索证等义务;2.严格把控粗加工环节食材原料二次筛选;3.严格生产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把控,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制度的落实,责任到人。2024年5月10日对该公司食堂现场复查验收合格。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