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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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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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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4-07-31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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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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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4-1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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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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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2024年5月17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4420100003434527Z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二、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16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受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武汉市梓灵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由武汉市大润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珍珠桂圆肉(规格:258克/瓶,生产日期:2024年4月8日)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5月16日出具检验报告,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情况。武汉市大润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珍珠桂圆肉(规格:258克/瓶,生产日期:2024年4月8日),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我局滠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规范(试行)》展开了调查处置工作。一是进行了调查,查明生产了珍珠桂圆肉24瓶,规格258克/瓶,售价21.5元/瓶,库存15瓶,销往武汉梓灵商贸有限公司9瓶,已售出无法召回,成本19元/瓶,货值金额516元,违法所得22.5元。二是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武汉市大润兴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整改并配合调查,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联系销售方将不合格食品下架召回,造成上述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在原料采购、验收及检验过程中控制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加工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加工销售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加工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5元。2、没收不合格珍珠桂圆肉15瓶;3、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产品“桂圆肉”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检验手段造成的。制定整改措施如下1、立即联系销售方召回该批次产品。2、对原料、成品进行阶段性送检。
2024年7月29日